(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ob体育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9点00分在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公司行政楼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9:15-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6名,代表股份437,599,973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99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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